近日,省厅对《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闽建[2014]18号)进行修订,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4年12月省厅印发的《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闽建[2014]18号)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内容条款需进一步完善或细化明确。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省厅对《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闽建[2014]18号)进行修订,出台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闽建[2017]4号),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应对项目所有在建单位工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月自评情况汇总表》)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开展月自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月自评情况汇总表》中签署意见,未在三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同时项目经理与总监未按要求及时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提交《月自评情况汇总表》的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
(二)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未申请项目考评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登记手续。
(三)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历任项目经理在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责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的,方可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
(四)具备下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
1.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2.取得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3.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颁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厅颁发的省属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省外入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六)省内施工总承包企业考评内容未进行较大的修改,但基本合格与不合格情形判定有稍做调整:
省内施工总承包企业考评基本合格情形调整:1.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存在两个及以上年周期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2.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1起以上(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在建施工项目的。
省内施工总承包企业考评不合格情形调整: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或年周期自评结果存在不合格的;2.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省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资质企业主要考评企业年周期自评情况与事故情况: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1起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或年周期自评结果存在不合格的,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若企业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有两个及以上年周期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且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除上述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
(八)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考评周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调整为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之日起三年,并取消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周期自评工作;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的情形除不判断自评提交情况以外,和省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致。若省外入闽企业目前在我省已有在建项目的,考评周期为自2018年1月1日起三年。
(九)根据不同企业类型,细化了有无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资质企业的整改要求。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公示期结束前向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在建项目情况,考评主体根据企业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1.省内建筑施工企业无在建项目的,考评主体将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施工企业按照初次核发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且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不为0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省外入闽企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若整改期内,施工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或减少25%及以上,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在整改期内均有评价且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值均为0分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3.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且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为0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省外入闽企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若整改期内,施工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在整改期内均有评价且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值均为0分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4.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的省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或施工劳务企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整改期内,由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对该专业承包企业或施工劳务企业所承包的项目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并在整改期届满前将考评结果汇总后书面报送考评主体;若所有在建项目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十)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或逾期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若要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向考评主体提交在建项目书面清单或无在建项目书面报告,并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若企业无在建项目的,考评主体核实后应出具《同意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书(无在建项目)》,企业按照初次核发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企业有在建项目的,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当整改满足要求时,考评主体将出具《同意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书(有在建项目)》,方可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省外入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省厅做出拟不准许该省外入闽企业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的通知,企业对通知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对通知无异议或异议不予采纳的省外入闽企业,若企业在我省无在建项目的,省厅将发出《关于(省外入闽施工企业)暂停三个月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的通知》,暂停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若企业在我省有在建项目的,省厅将发出《关于(省外入闽施工企业)不准许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的通知》,在企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并整改满足要求后,省厅将发文解除该企业原有承接施工任务的限制。
(十二)跨行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仍准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但限制承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业务。若企业有在建房建或市政项目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取消承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业务的限制;若企业无在建房建和市政项目的,在按首次核发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房建和市政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后,方可取消承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业务的限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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