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1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贯彻意见》(漳政综〔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力创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到2025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2018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0万平方米,其中,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长泰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均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他县区至少选择一个项目作为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
2019年,新建建筑15%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全市各地主城区5000平方米以上、乡镇10000平方米以上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装配式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认定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国资委、住建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卫计委
(二)加快建成产业基地。根据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及市场需求,依据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布点规划确定我市建筑产业基地布局,实现产业布局合理、产能适度、规范有序、良性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商品混凝土搅拌厂、预制管桩厂、水泥生产企业、水暖生产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延伸产业链,结合产业发展,投资建设满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需要的现代化产业基地。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的品种和规格,积极发展柔性制造技术,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标准化、系列化、规模化生产,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积极创建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三)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引进高水平设计研究院所与培育本地骨干设计队伍相结合,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强化装配式建筑模数化设计管理,确保部品部件满足标准化和通用化要求。推广结构主体部件、内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的装配化集成技术。发挥设计单位的龙头作用,运用和完善标准化设计,实现装配式建筑一次设计,避免二次拆分。鼓励装配式建筑设计采用隔震减震、支撑体—填充体(SI)住宅体系、智能化、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提升建筑品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四)提升装配施工水平。鼓励施工企业及时总结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特别是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和质量检验技术,组织编制施工工法;加强对承重预制构件、套筒和灌浆料、建筑结构用胶等主要材料、构件的进场管理;推广预制构件吊装、支撑、校正等专业施工设备机具,提高装配施工技能,提升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水平。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力投入。探索和建立施工现场环保方面的差异化管理办法,在建筑垃圾处置、用水用电、扬尘整治、噪音控制等方面实施更严格的差异化管理,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
支持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2018年起,凡适合工厂预制的新开工的保障房、学校、医院、办公综合楼、停车楼等新建项目的楼梯、楼板、内墙板、空调板、阳台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小跨径桥梁梁片、管廊、管沟、检查井、河道坡岸砌块、栏杆、路缘石,以及工地临时地面和临时围墙等,应当使用部品部件。按规定使用而不使用部品部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环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财政部门可在工程项目预(结)算、控制价评审加以把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教育局、卫计委
(五)推行信息化管理。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全过程推广应用BIM技术,实现各环节数据共享,提高整体效率。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的管理追踪、维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六)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相匹配的分阶段验收制度,允许装配式建筑采用结构工程与装修工程交叉作业,分阶段验收。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积极推进装配式内装产业链的集群发展,引导符合装配式装修技术和工艺标准的新型材料的研发、生产。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鼓励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装修交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
(七)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研发推广装饰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墙板、屋面,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到2020年,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不低于50%。装配式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在绿色建筑评价中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权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经信委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的规定,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符合邀请招标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健全完善工程总承包制度,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水平。培育一批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专业化分包队伍,重点培育适应装配式建筑的专业安装队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
(九)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部品部件认证,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通过合同约定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强化监管,明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求,依托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重点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用地需要及原材料保障,大力支持依法开采生产所需的普通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在土地供应中,各地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
(二)实施奖励。在2020年之前开工建设的,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且达到国家、福建省相关认定标准,建设单位可享受:
1.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栋建筑地上计容面积的3%(含本数)。
2.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在单体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3.对于装配率(预制率)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每增加10%装配率(预制率),按计容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财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其中,芗城、龙文两区政府投资项目由支出责任方财政承担,非政府投资项目,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
(三)加强金融服务。对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鼓励金融机构对该项目的开发贷款、消费贷款优先配置信贷资源、降低贷款利率、简化审批手续,加大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可采用住房公积金优先放贷、上浮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鼓励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人行、银监局
(四)落实税费政策。各地要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我市出台的工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退优惠政策。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预制混凝土墙体部分和非砌筑类的内外墙体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单位收到的技术研发资金补助,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加大行业扶持。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打造部品部件生产、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参与评奖评优。对于政府投融资的装配式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支持培育专业化的物流企业,实施部品部件的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漳州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卫计委、人民银行、银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住建局。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合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教育局、卫计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住建局负责编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布点专项规划并按规划审批;统筹协调、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落实装配式建筑指标和装配式建筑的预售监管;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准招标方式。市经信委负责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市财政局负责加大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市规划局负责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审批的管理,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及精装修的具体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帮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实施专项督查,定期通报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严肃予以相应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效能办、住建局
(四)加大宣传推广。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宣传,利用网络等媒体手段,构筑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报道最新产业动向,营造良好市场氛围,提升社会对建筑工业化的认知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产业化建筑,倡导低碳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